《公司法》在 2013 年做了改革,以前的注冊資本是實繳登記制,現在是認繳登記制。
認繳登記制,即工商局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只登記公司所有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,不強制要求提交驗資報告,取消實際繳付出資 20% 、剩下的兩年之內必須繳清,也取消貨幣出資不能低于 30% 的規(guī)定,關于出資的時間,讓股東在章程中約定,理論上寫 100 年也是可以的。
1、注冊資本跟公司實力、資信狀況無關
認繳登記制,不意味著注冊資本可以任意寫,也不意味著認繳注冊資本不用繳,只是由原來法律規(guī)定的限定兩年之內繳清,變?yōu)楣蓶|在章程里自由約定何時繳付,可以約定十年,也可以約定二十年,甚至更長的 100 年。但并不意味著免除繳清注冊資本的責任。
2、認繳注冊資本的補齊義務
認繳注冊資本,在公司清算或者解散時,應認繳而未認繳的注冊資本,也應按應認繳的注冊資本進行補齊。
股東是以認繳的公司注冊資本的額度為限,來承擔公司的債務和責任。如果公司的注冊資本越大,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相應的越多,股東以認繳的額度去承擔公司債務和責任。
量力而行,按照股東的能力及公司的實際需求,投到公司,如股東有 30萬,公司剛好需求 30萬,則把注冊資本做成 30 萬,而非300萬。除非行業(yè)對注冊資本有要求,必須要 300 萬以上,而且要實際繳納,則另當別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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